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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关于加强对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、研讨会、讲座的管理办法  |-->>更多内容

 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、国务院办公厅转发《中共中央宣传部、教育部、中国社会科学院关于加强对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、研讨会、讲座管理的意见》的通知精神,特制定我院有关管理办法。
   (一)组织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、研讨会、讲座,必须坚持以马列主义、毛泽东思想、邓小平理论为指导,坚持党的基本路线。各党总支、直属党支部要增强政治意识、大局意识、责任意识,切实负起政治责任,加强管理,严格把关,确保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、研讨会、讲座的正确政治导向,确保哲学社会科学健康发展。
   (二)各单位的党组织在审批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、研讨会、讲座时,必须对拟邀请报告人的思想政治倾向和报告主要内容进行了解,并事先征得拟邀请报 告人所在单位党组织的同意。如发现报告人的报告内容有政治性错误观点,主办单位要及时制止,并消除影响,同时要向报告人所在单位党组织如实反映,以便对报告人进行批评教育。
   (三)对于批准召开的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、研讨会、讲座,新闻单位在作宣传报道时必须征得主办单位党组织的同意,并注意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。对于未经批准召开的报告会、研讨会、讲座,新闻单位一律不作采访报道。
   (四)各单位举办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、研讨会、讲座(包括制作报告、讲 座等电视节目),都要填写举办报告会审批表,必须经本单位党组织同意(学生会、学生社团举办报告会须经团委同意),上报党委宣传部批准,未经批准一律 不准举办。邀请境外人员担任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、研讨会、讲座报告人,必须经党委宣传部预审并报院领导审批。对于因疏于管理造成不良影响的,要追究责任,严肃处理。

 

北京印刷学院
党委宣传部
2007年3月